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春节期间,蔡某在市中心某茶铺购买了某品牌红茶礼盒,包装高档精美。回家刚要打开品尝时,蔡某发现礼盒外包装及盒内包装均无标签、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信息。蔡某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自己购买的茶叶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某茶铺起诉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其茶铺认为,店铺销售的产品不属”三无“产品,蔡某购买的茶叶属于散装食品,按照蔡某的要求进行包装,且茶叶未对蔡某造成实质损害,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退款退货,但不同意承担相应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茶铺作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信息的食品,已严重影响食品安全,故最终判决该茶铺应退还蔡某货款费用并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本案中,蔡某挑选购买的茶叶礼盒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并退货退款,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内外包装是否有完备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销售的食品。而销售者在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等,对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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