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树种植历史悠久,而茶叶从神农尝百草开始被使用。茶经济在唐代开始繁荣,到宋代进一步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民族文化或企业。伴随着唐宋时期茶树种植区域的扩展,在宋代园户增多。
一、宋代茶园的分类与经营
1、茶园的分类
国有茶园生产的茶叶主要是以土贡的方式归宋宫廷宗室所有,茶叶称为“贡茶”。关于土贡制度,傅筑夫先生指出,是封建统治阶级不通过买卖程序,越过公开市场,用直接掠夺的办法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便利品和奢侈品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既可以满足统治阶级的奢侈需要,又不刺激商业,还大大缩小了商业经营的范围。
宋朝初期,贡茶的诸州比较多,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将贡茶取消。国有茶园在宋初大量存在,后因各种缘由,政府加以取缔,使得各地有很多国有茶园不复存在。而福建的国有茶园大量存在,且规模比较大,从茶园雇佣工人劳作的数量中可以看出。寺院、道观产茶,有的为了生存种植茶树,对种植采摘的茶叶进行售卖,获得生活来源;
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寺院本身的需求,甚或送与达官贵人。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是国家茶税收入的主要对象,从产茶数量和政府所收茶税数量中,可以看出民户茶园主所占的茶园数量之多。
这类茶园主的经济实力有很大差别,多者年产三五万斤,少者一二百斤,有的茶园种植茶树千株万株,成为大的茶园,有的种植茶树千余株,成为小的茶园。茶园是民户的收入来源,因其规模大小不同,也使得茶园主之间的实力很大的差别。
2、民户私营茶园的经营
园户直接经营,是一种类似于自耕农的生产经营方式。“唐宋时期也存在许多自耕农,他们亦可以依靠自身力量经营茶园。”其主要特征是园户利用自家占有的茶园,并通过自家人的独立劳动,来完成茶叶的采摘、制作等工作。在这种生产体制之下,园户占有茶园,自己劳作,既不租赁他人的茶叶生产资料,没有多余的生产资料可以用来出租。
他们或不用或无力雇佣劳动力,同时也不受雇于人。现当代学者所谓的“茶农”大多采用这种生产经营方式。租佃经营一般是以种茶为生的植茶者,因没有充足的生产资料即自己没有茶园或占有茶园较少,不够自己耕种,便以租赁的方式租种别人的茶园,获得茶园的使
用权,进行茶树种植、茶叶采摘或加工制作;对于茶园的所有者来说,出租茶园,获得佃农的茶叶、金钱或其他收益。宋代园户的租佃经营常见于经济力量悬殊较大的普通民户身份的茶园主之中,对于官僚士大夫和僧侣经营占有的茶园这种经营方式则较为少见。
而租佃者多为贫民,缴纳地租后,剩余茶叶可以投入市场,获取收益,维持生活。不管是直接经营、雇佣经营、还是租佃经营,都是园户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所采取的谋生手段,能够使得茶园不被荒芜,茶叶及时采摘、制作,从而获得更多的茶叶。
同时茶叶作为商品经济作物,茶园是其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而这些作用在茶园上的生产经营方式,能够保证充足的茶叶进入市场,带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园户的税负
1、高利贷盘剥
在政府对茶叶实行禁榷的情况下,政府资本同样也介入园户的生产过程。淮南六州园户“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这些资本则成了园户能够使茶园继续发展的本钱,但要收取利息,等到出售茶叶时连本带息一起偿还。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政府发放的茶本,正好可以满足园户对资金的需求,但茶本收取利息,就使得国家充当了商人“贷款”的角色。
但在实行的过程中,政府为了追求茶利,使得附加条件增多,利息较高,且这种本钱的发放具有强制性,不管园户是否需要,都必须接受。
2、交易损失
从国家获取茶利方面看,运费与政府茶利成负相关。“在任何社会里,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交换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运输的制约:速度缓慢、数量微薄,意外事故和成本很高是当时无法克服的障碍。”在宋朝,运茶有水运和陆运两种运输方式。水运过程中的未知天气因素太多,途经千里,运输时间长,碰上大风暴雨天气,茶叶则有可能沉溺于江河湖海之中。
真宗咸平二年,袁州牙吏晏贤部茶纲至舒州,江中正值大风覆舟,结果估直千余缗的茶叶沉溺江中;再者茶叶储藏本就需要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爽之地,恐遭雨水,运茶行于水上,难免遭到毁坏。陆运多用牛车,但牛的行车速度太慢,而宋代重大椎朴,都以牛挽之,每天走不了三十里的行程,如果适逢雨雪天气,会跬步不进。
许多园户以种植茶叶作为谋生的手段,由于天灾人祸或其它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茶叶产量不足甚至无茶可收,或是茶叶质量不好,这都是可能的。但政府没有因时因地制宜的政策,没有及时变通,仍是一味强调收茶、收好茶,结果造成不仅收不到茶,还会导致园户、茶农破产。
三、园户与政府的对抗性行为
1、私售茶叶
榷货务下的政府是茶叶买卖的主导者,政府垄断茶叶来源,独占茶叶的收购和批发环节,形成专卖体制。政府尽榷茶叶,园户不能与商人进行交易,等于切断了园户与商人的交易环节。而要保证政府的专卖,关键在政府尽榷园户茶叶,同时国家由要保证茶叶的质量,这就形成了私茶法的主要内容:
“禁止园户私自与商人交易及向官府交售劣伪茶”。而对于政府实行的贴射法、交引法、通商法等,虽然政府不再实行榷茶法,但也并非允许园户与商人进行绝对的自由交易,交易多在政府设置的茶场中进行交易,受官府监督。
宋代四川种茶之地,官给园户本钱,园户要为官府提供好茶,为此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对茶的质量要求较高,于是请茶州军下令:“每岁示晓园户,如敢采黄老秋茶中卖,不以多寡并没官;仍乞每岁别委官验示,已有如此色样,并令烧毁。”六月以后园户所采茶叶官府不予收买,但同样不能进行私卖。
2、园户的武力反抗
宋朝政府政府对园户种植的茶叶设置诸多限制,缴纳多种税种,使得“出茶之处,郡县凋残,民不聊生”,是时有发生,有的园户不顾政府的禁令,为了彻底解决祸根,“辄毁败其丛树者”,毁坏茶园。
鄂州崇阳县农民靠种茶为生,但张忠定任崇阳县令时,却下令拔茶植桑,农民深不以为然,等到“嘉祐中改茶法,湖、湘之民,苦于茶租,独崇阳茶租最少”,崇阳县农民甚是感激张忠定,“思公之惠,立庙以报之”。园户每次发生与政府的对抗性斗争,都会迫使政府对园户茶法进行不断地调整。
每次茶法的变更都会考虑园户的利益,虽说是小修小补,没有触动统治者的根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从某种层次上讲园户和国家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伴随的茶法的变更或政府对官府管理系统上的严肃整治,够满足园户的利益要求,但国家能够不断地调节政府机制的不足,即政府自身的调节系统能够满足统治者的需要。
戴裔炫认为“制度本身所谓良与不良,视乎能否适应社会之需要。能适应需要于一时,未必能适应于千秋万世。时移世变,往日之所谓良者未必良而须改变矣。”宋代园户茶法的变更也绝非园户的对抗性斗争这一偶然性事件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统治者的人为武断行事的结果。
而是经过政府多方考虑,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军事形势的需要,而做出的决策。一时的决策,不是永久的良策,社会在发展,形势在改变,园户茶法也不能止步不前,需要做出改变。
结语:
宋代园户作为一种特殊的户籍,政府是否有专门的管理系统,不同于普通民户的管理而存在,及政府对园户户籍的统计、管理及分类,史书无明显记载,由于资料有限,这些问题则没有涉及,且史学界没有相关问题的研究。
如果将园户作为特别的户别的研究,政府对园户户籍的统计、管理及分类不可避免地成为主要研究内容,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史学研究的空白,对人口户别的研究将是一大贡献。
参考文献:《资治通鉴》
《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