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罐茶”大部分人理解为“装在小罐里的茶叶”,具备商标显著性吗?法院认为,“小罐茶”标志虽然直接表明商品的直接原产品包装特征等特点,但经过多年使用和推广,能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而被认定取得了商标显著性。此前,同样表明原产品特征的“美蛙鱼头”、“麦辣”标志在申请时都被国知局驳回了商标申请。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麦辣”却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准予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商标的显著性在我国《商标法》被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审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但当诉争标志在申请日之后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过程中确已按商标的方式使用,且在公众中达到广泛知晓程度,足以使之与其他产品进行区分,能够发挥指代商品来源作用的,依旧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判决书中写道,限制直接描述性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在“小罐茶”商标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也给出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的考量因素: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总之,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情形下,标志本身仍旧可以通过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获得可注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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