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进入宋代,茶不仅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且成为统治者的重要课征对象。宋朝对茶课收入十分重视,认为茶是山泽税中最大者,因此,为了确保茶课收入,统治者主要实行榷茶政策,通过专买专卖,取得高额垄断利润。宋代茶法,十分繁杂,主要是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取得收入生产环节的收入,是指征之于茶农的收入。在宋代,茶农称为园户。史载:“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得,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因此,他们“岁课作茶输租”据记载,国家取自园户的收入,淮南岁课为万余斤,江南万余斤,两浙余斤,荆湖万余斤,福建余斤,蜀30万缗。
正税之外,还有额外课征。据《宋史》记载,“自熙丰以来,茶司官权出诸司之上。初,元丰开川、秦茶场,园户既输二税又输土产,隆安县园户二税土产兼输外,又理茶课估,建炎元年立为额,至宁宗庆元初,始降之。“至于这些额外课征,每户征多少,以什么为标准征,每年共有多少,史无记宋代从销售环节取得收入,其中又分为多种形式,主要采取禁、入中、通商三种方法。
禁榷法
为了对茶实行官卖,宋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口,置有権货务,江南的宣、江、池、饶、信、洪、抚、筠、袁十州,广、兴国、临江、建昌、南康五军,两浙的杭、苏、明、越婺、处、温、台湖、常、衢、睦十二州,江陵府的潭、澧、鼎、鄂、岳、归、峡七州,荆门军福建的建、剑二州所产的茶除交租外,也要按官价出售给官府,并茶租一起送往六植务,再由官府出售。官府还在淮南六州立了13个山场,即:黄州的麻城场,光州的光山场、商城场、子安场,舒州的罗原场、太湖场、州的王同场,这13个山场除管理当地的园户外,也同六権务一样,买卖茶叶。例如山场,都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园户交租后的余茶并按规定价格出售茶,以此获得垄断的收入。国家严禁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并规定:“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禁榷法使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财政收入,据史载:“至道末,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但由于这种办法不论园户生产多少茶都要一概入官,官府将收购上来的茶,再按固定价格出售。这种办法既不能调动园户和茶商的积极性;而国家还要设立机构,派遣官吏,增加大量支出;茶的运送还要役使许多劳力,又加之管理不善,常常造成质次价高,消费者不能受益反受其害。
▲现代茶园入中、折中法
入中、折中法,又叫交引法。是宋代権茶的又主要形式宋代的入中、折中法,它与禁権法不同,禁法以充裕地方为主,入中、折中法则以实京师、转饷沿边为主。通过茶商入中,国家获取所需金帛和粮草,国家则以茶为酬值,准许茶商在指定州军贩易。因为茶商入中后由国家估定实物价值,付以交券,是为交引,茶商特引方能换取茶运销,所以又叫交引法入中法对官府来说,省却转运粮草的劳费,充实了京师和边防的储备,对茶商来说,既可获取販茶之权,因酬值较高,又可获取厚利,被当时称为“公私相补”,官和商都乐意接受的方式。
入中法按地点分,有沿边入中和京师入中两种,按入中品目分有实物入中和现钱入中,这完全是按照国家的需要,以茶做媒介,让商人为国家军事或财政服务。(当然,军事上的需要最终也需由财政负担,入中法减轻了对财政的压力。沿边入中始行于雍熙年间,太宗攻辽,三次大败,于是转守求和。但当时边防虚弱,府库空虚,于是出现了招募商人入刍粟于边关,借以充军队给养的办法。史载:“熙后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入当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以及颗,末盐。
▲现代茶商沿边入中的目的是实边,商人转运粮草到达国家指定目的地,由当地官吏估其所运物资之值,发给引券,商人以此为据,按引券所写数目,领取等值的茶进行贩销。至于商人入中后按何等比例增估其转运物资之值,各时期有所不同,据《宋史食货志》载:景德二年之制,“其于京师入金银、绵帛实值钱五十千者,给百贯实茶,若须海州茶者,入现缗五十五千河北缘边入金帛、芻粟,"也按京师办法,“而素增十千,次边增加五千”:西增加"十五千"。这个办法,到天禧二年又有变化“每入百千,增五千茶与之。当时陕西交引益贱,有司惜其费茶后以内库钱市而毁之”。天圣四年,西入中,每值钱10万,所在给引券,商人可到东南领钱的。宝元元年,入中河北物资实值即可到13场取10万钱的茶。可见商人也是有利可图的。
入中京师:它又分为入纳金银钱帛于京师榷货务和纳粮于折中仓两种况。到京师入钱买茶运销和到场入钱买茶运销,对商人来说是同祥可以取得利益的,但对国家来说则不同:钱入京师,充实了中央的储备钱入茶场,钱归地方。入钱京师的目的,在于集财力于中央,所以在茶的补偿上也有所照顾。端拱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茶盐于江淮。让商人输驱米到京师的目的和入钱到京师一样,也是为了充实京师储备在整个入中京师的钱,物中,它只占次要地位,实行的时间也不长。
入中法基本上满足了国家的需要,但在执行中,由于管理不当,也常出现弊端。沿边入中实物后,要由官吏估直…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广储待,不虚估,入中者以虚钱得实利,人竞趋焉。及其法既敝,则虚益高,茶日益,入实钱金帛日益寡"。由于虚估日益高,国家得实利少而费者多,景德中,入中沿边才及50万,面东南利运费万。特别是这些茶利往又不能归于入中者所有因为“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转于商或京师交引,获利无几"而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由于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致使引券滞积,虽二三年之茶不足以偿清而商人又以利薄不愿入中,边备日,茶法大坏。虽然宋统治者对入中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最终也没有根除它的弊端。
▲《宋史食货志》内容选篇通商法
茶专卖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提供了财政收入。但对人民来说,由于官府贱价买茶,加重剥削,往往入不敷出,以致破产,影响了茶叶生产的发展;对私贩茶处罚甚重,更引起人民的反对特别是禁榷要由国家派役夫运茶到山场和権货务,烦扰百姓,增加人民徭役负担也加重了人民的苦难,就连统治者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看到了茶专卖的弊端,纷纷提出改草建议。如王安石曾言:“国家罢茶之法,而使民得自贩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而有非之者,盖聚敛之臣,将尽财利于毫末之间,丽不知与之为取之过也。夫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而今官场所出皆粗恶不可食,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贩者,夫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徒之未尝少驰,而私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既罢之之法,凡此之为,皆可以无矣。“王安石主张改为,他所示的当时茶法的败坏情况,确实是严重的。
宋朝茶实行通商,最早在天圣元年,行贴射法。“其法以十三场茶买卖本息并计其数,罢官给本钱,使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一切定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舒州罗课场紫,斤售钱五
十有六。其本钱二十有五,官不复给,但使商人输息钱三十有一已。然必茶入官,随商人所指予之,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故有贴射之名。"显然,此法意在使商人与园户在国家控制之下直接贸易。代价是商人需向国家交纳茶税,避免了国家直接派官经营生产和销售带来的弊端,也促进了园户生产和商人运销的积极性。但这仍不能算是完全自由通商,因为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后,商人仍须“辇茶入官”,由官府按商人指出的贩销区域“给券为验”,才能运销。不过这已和禁榷法有很大区别了,关键在于已不再是官府收茶,官府给商人指定贩销区域,而是商人收茶,商人可以选择贩销区域了贴射法还规定,如岁课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则仍由官卖;如园户过期未交足茶数,则要计所欠之数如商人入息。
这从生产和销售上把关,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是有利的。但此法也有其明显不足之处,天圣三年,翰林侍讲学士孙指出:“三场茶积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万余斤,盖许商人贴射,则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恶不时,故人莫肯售。又园户输岁课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园户皆细民,贫弱力不能给,扰益甚又人倚贴射为名,强市盗贩,侵官利,其弊不可不革。贴射法于十月罢行在贴射法实行之初,即有许多人上朝廷议实行通商,在嘉祐年间(公元-年)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北宋政府正式废止茶法,改行通商法(除腊茶)。园户种茶,官收祖钱,商贾茶,官府征税。
对于商与园户的交易,则听其自由实行通商法,也出现一些问题。其一,弛禁后,三司将岁课祖均配于茶户,虽考虑到茶户负担能力有限,减轻近半,但茶户仍有负担过重之优:其二,商人买茶后贩销,除交纳茶税外,获利不大,商人销者日少。但通商法的实行,对减少官场机构,节省国家开支,保证国家茶民收入,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史载:“治平中,岁入腊茶四十八万九千余斤,散茶二十五万五千余斤,茶户租钱三十万九千八百五十五缗,又储本钱四十七万四千三百ニ十一缗,而内外总入茶税钱四十九万八千六百缗。
▲茶文化蔡京时茶法
蔡京当政时,反对嘉祐茶法,他认为:嘉祐初遂罢禁蕥,行便商之法商人园户私相贸易,公私不给,利源寝销,岁入不过八十余万。所以要把荆潮、江淮、两浙、福建七路州军所产之茶,依旧行禁雄法,选派官吏,设置机构,订立制度,进行管理。其法:
(1)所有东南地区之茶,一律禁官卖,不许茶商和园户私相贸易。
(2)凡产茶州县,随处置场,并令官员等级园户姓名。
(3)凡园户将茶卖给官府,“皆用仓法”,面园户“自前茶租,折税”,仍旧每年“酌量年例所出,约人户可卖之数,年终立为茶额。"
(4)凡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交税,限定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霧。
(5)凡商人在京货务交纳金银缗钱,或到边塞交纳粮草,可给钞取引,并于请引之场发给长引,在所指州军出卖,至于税则持长引沿路即时批发,至所指地点,然后计税尽输。
(6)凡买茶本钱,以度、盐钞及色封桩、坊彭、常平剩钱等共万贯,给诸路分掌办理。
蔡京变更茶法,恢复茶法,对国家财政确有增:政和六年,收息万缗,茶增余万斤。但应看到,园户、茶商倍加苛剥。所以《宋史食货志》上说:大抵茶、盐之法,主于蔡京,务巧揞利,变改法度,前后相,民听玄惑。
▲影视选材南宋法
南宋对茶仍实行禁制度,用长短引法,并规定了商人贩销的水路、陆路界限,商贩长引茶,水路不许过高邮、陆路不许过天长。对于不按规定地区贩销而到获利较高地区販销的商人,要随引加纳贴输翻引钱和通货给息钱。如运往楚州及旷眙界,要交贴输翻引钱10贯文;至淮北擁场卖。除输翻引钱外,还要输通货给息钱11贯文。到乾道八年,贴输翻引钱减至7缗,通货给息钱减至8缗。
南宋时期,陕西、河北、河东地区全部丧失,茶叶的销售地少,但绍兴末年,东南利收入仍有余万贯,雍熙时增到万贯,四川茶课更是急剧增加,收入最多的一年达到万贯,南宋茶课收入每年约在至万贯之间,比北宋仍有所增加,这一方面是因为宋经济重心南移,南方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它也是统治者加重征课的结果。
▲现代茶艺茶马贸易
所谓茶马贸易,是用禁茶叶和擁收入,购买和互易少数民族的马匹等少数民族嗜茶但其居住区不产茶。北宋时因同辽金、西夏对峙,战马缺乏。而名骏出塞外,军用之马,历来多购于少数民族,于是宋王朝同西北少数民族之间互市、以茶易马或以盐易马就成为一种经常的贸易。茶马贸易是宋官府在四川、陕西、甘肃以及青海等地,与吐蕃等少数民族相接的特定区域内直接经营的。它的目的不是追求商业经营利润,而是保证军事上对战马的需要。因此,它同边境地区设置场的商业贸易不同,严禁商人从事茶马贸易。为此从熙宁七年开始,就建立都大提举茶马司,经营川、秦茶马之政。
茶马司经营茶马贸易的办法是在四川地区置买茶场,熙、秦地区置卖茶场和买马场,把所买茶叶运往卖茶场出售换马。官府卖茶场所卖之分为博马茶和杂卖茶两类。博马茶用马与茶按市价折价互换。杂卖茶则由蕃商与当地居民用现钱和货物购买。为了鼓励少数民族以马易茶,官府规定博马茶的市价低于杂卖茶的市价。“马来既重,则售茶亦多。价低保证了马多,马多既保证了军事需要,又增加了茶利。据宋代文献记载,茶马司建立之后,每年在熙、秦地区买马均在3万匹左右。南宋孝宗乾道初(公元年),川、秦八场马额余匹,淳熙(公元-)以来,为额匹,自后所市都未达到这个数额。“蜀茶总入诸蕃市,胡马常从万里来”,说明了茶马贸易在宋朝军事防务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总之,宋代的茶法包括禁与通商法,对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上和军事上的需要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一是实行官卖,充裕了地方财政。二是让商人运送粮草实边,解决了边防要地对粮的需要;三是让商人在京师或货务入纳金帛,解决了京师要,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四是以茶作为对外互市物资,保证了军需和战备需要(马)。
▲《茶马互市图》结语
宋代茶利,除官本及杂费外,净入钱,禁时取一年最中数,计钱,内净利占贯,茶税钱占42贯。通商后取一年最中数,计贯,内茶租占贯,茶税占贯。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但是,这种国家专营(控制产销分配)办法,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对茶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有一定影响。首先,园户为了逃避官府盘剥,不断逃离生产,“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犹及邻伍。其次,对消费者来说,由于茶价上涨,也加重了负担。第三,禁也限制了自由贸易,特别是官府为了取得收入频繁更改销制度,常使中小商人无所适从,甚至倒闭破产。致商民受害,国家受损。这是封建社会的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