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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奔富酒园遇见奔富,谁在混淆视听

你喝的是“奔富”还是“奔富酒园”?

作者

布鲁斯船长

谈及红酒,被诸多红酒爱好者追崇的Penfolds奔富红酒必须“榜上有名”。它来自全球最大的葡萄酒公司之一澳大利亚富邑葡萄酒集团(TreasuryWineEstates,下称“富邑集团”),已成为澳大利亚葡萄酒的象征,是全球最受尊敬的葡萄酒品牌之一。

有道是“人怕出名猪怕壮”,如此知名的品牌难免要面对市场上“慕名而来”的“新徒弟”。但你可能难以想象,即便是“老师傅”,面对“新徒弟”,也会有“阴沟里翻船”的时候——

01东方明日申请“奔富酒园”商标,富邑方面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奔富酒园”的纠纷,还需从一家名为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日公司”)的企业说起。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该企业成立于年,主营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百货等,其股东均为自然人,与远在澳大利亚的富邑集团并无任何关系。然而这家公司却从年开始,推出了“奔富酒园”品牌的红酒。

不止如此,年7月,东方明日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一件“奔富酒园”的商标,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

▲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的第号“奔富酒园”商标,现已转让至晋江利富茶叶有限公司名下(来源:中国商标网)

商标网信息显示,“奔富酒园”商标经历了驳回、异议后,于年12月注册。在“奔富酒园”商标被核准注册两个月后,年3月,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下称“南社布兰兹”)便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对“奔富酒园”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理由主要包括该商标与南社布兰兹在先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奔富”“PENFOLDS”“

”等多件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东方明日公司还申请了百余件其他商标,其中不乏宾利、木桐夫人等知名品牌,涉嫌大量抄袭其他国外知名品牌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的部分其他知名品牌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经过6个月的审理,南社布兰兹等到了一个不错的结果:虽然原商评委并未评述“奔富酒园”商标与“奔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也没有认定“奔富酒园”商标对南社布兰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构成抢注,但南社布兰兹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成功引起了原商评委的注意——

大量抄袭知名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于年9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东方明日公司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原商评委并没有评述“奔富酒园”商标与“奔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其重要原因在于南社布兰兹引证的第号“奔富”商标曾一度被驳回注册无效,最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恢复有效状态。

由于南社布兰兹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原商评委裁定对“奔富酒园”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明日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

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且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驳回了东方明日公司该诉讼请求。

未能如愿的东方明日公司转而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02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奔富酒园”商标“死而复生”?

时至年,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北京高院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大量投入商业使用,且诉争商标的注册仅与特定权益产生冲突,则不宜直接以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规制。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分析认为,从翻译或音译来看,“Penfolds”与“奔富”之间并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奔富酒园”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格局,且其注册并无在先权利障碍。

为何说“奔富酒园”商标的注册并无在先权利障碍?

北京高院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奔富”一词并非由南社布兰兹或其关联公司最先申请注册的——早在年,“奔富”一词就已被中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中国特色词汇,并非舶来词”;另一方面,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从年起就有申请人申请注册“奔富”“奔富酒园”商标。

▲中国部分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3类“奔富”商标,目前均已处于无效状态(来源:中国商标网)。其中广东白马酒业有限公司为富邑集团在中国的第一任经销商

北京高院表示,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虽然申请过“木桐夫人”“宾利”等商标,但尚无证据证明案外权利人在中国境内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北京高院由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但北京高院二审并未就除此之外的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几经波折,“奔富酒园”商标仍“悬而未定”。据了解,南社布兰兹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再审审理中。

03富邑方面“奔富”商标恢复有效,提起第二轮无效宣告申请

前文提到,第号“奔富”商标曾一度被驳回注册无效,但转机出现在年8月,彼时,第号“奔富”商标恢复有效了。

南社布兰兹最早于年2月,在第33类葡萄酒上提出了这件“奔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号为。由于第号引证商标“奔富”的阻碍,该商标于年2月失效。后因南社布兰兹成功撤销了第号“奔富”商标,南社布兰兹的第号“奔富”商标最终于年8月20日获得初审公告,并于年4月获得注册公告。

▲南社布兰兹引证商标第号“奔富”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截至目前,南社布兰兹的第号“奔富”商标是目前第33类葡萄酒上最早的、有效的纯文字“奔富”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南社布兰兹可以据此提出“奔富酒园”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奔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让其在这盘无效宣告申请之局中“如虎添翼”。

年2月,重拾信心的南社布兰兹再次针对“奔富酒园”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便是“奔富酒园”商标与引证商标“奔富”、“奔富蔻兰山”、“奔富洛神山庄”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

▲南社布兰兹引证商标“奔富蔻兰山”“奔富洛神山庄”(来源:中国商标网)

这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于年4月裁定“奔富酒园”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裁定对“奔富酒园”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但在东方明日公司再度起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却撤销了原商评委裁定。

在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奔富酒园”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是“奔富酒园”商标经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大量使用,已与之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形成一定的市场格局,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这或许令南社布兰兹难以理解——南社布兰兹认为“奔富酒园”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使用在其申请日近四年之后才开始,且以误导消费者的非以诚信使用,既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也不能形成受保护的利益,高度近似的商标也不能通过使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据悉,南社布兰兹已对该案提起上诉,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南社布兰兹的第二轮无效宣告申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恐怕还需等待一些时日才能见分晓。

04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双管齐下,富邑方面已取得阶段性胜利

伴随着商标无效宣告两轮行政纠纷的进行,双方也展开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争夺。

年9月,针对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奔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奔富国际公司”)在其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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